贵州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者,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近年来,贵州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不断丰富,全省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达130余件,涵盖水、气、声、渣等主要生态环境要素,已经初步构建起覆盖全面、务实管用、富有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体系。全省政法机关坚持不懈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一个个实绩,不断推动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向前发展。本报整理了贵州省部分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1:
(资料图片)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运用快检设备取水检测
【基本案情】乌江全长1050公里,是贵州省第一大河,被称为贵州的“母亲河”。近年来,由于乌江干流上游贵阳、黔南、遵义三地八县辖区内部分乡镇垃圾乱倒乱堆、沿岸部分景点管理不规范以及乌江部分支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于河道、河堤,导致汛期来临时,大量垃圾被冲入乌江干流形成漂浮物,严重损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也对乌江干支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8月,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在走访构皮滩水电站时发现该案线索,逐级层报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该院通过初步核实,发现乌江干流构皮滩电站河段内存在着大量漂浮物,严重污染水生态环境。鉴于该案影响较大,涉及贵阳、遵义、黔南三地十余个区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8日向省委报送了拟对乌江干流构皮滩水电站河段公益受损立案调查的报告。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由省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省、市、县三级检察院13个办案单位60余名干警组成办案组,制定了办案工作方案,通过召开案件办理推进会,研究线索审查、证据收集、专案听证等方式,统一案件办理方向、落实工作部署。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指挥下,办案组通过现场查看、走访、无人机拍摄、查阅水文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同时充分运用摄像机、测距仪、无人机、经纬度地图、元道经纬相机等设备辅助调取固定证据。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及案涉地相关行政机关对乌江水生态环境安全、航道安全、公共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却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地区检察院向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乌江干流航道管理、养护职责,及时清理危及乌江干流航道安全的隐患,并加强对乌江干流航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同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与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详细了解乌江干流航道季节性漂浮物堆积的原因及打捞清理工作的难点,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会后,乌江航道管理局立即着手进行整改,清除流域河段内漂浮物、悬浮物,并对乌江全段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便于及时发现清理航道的漂浮物。2022年4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实地查看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进监督,乌江干流航道内已无成片漂浮物。
同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将线索交办案涉地检察机关办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核查等形式督导案件办理。专案组通过交办或者指定地方检察机关共立案10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3件、民事公益诉讼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支持起诉1件。
2022年6月,专案组通过实地查看、委托检测、座谈磋商等方式跟进监督,乌江航道管理局已督促打捞漂浮物14000平方米,治理污染水域面积27.9亩,清理河段100余公里。乌江流域漂浮物与水体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就整改情况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律师、生态环境专家学者、高校法学教授担任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群众代表、村民代表参与听证,与会人员对整改效果给予充分认可。
【典型意义】针对跨区域河流流域污染治理难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以事立案,通过一体化办案协同推进,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利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实现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长效治理。
案例2: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在梵净山摩崖石刻违法刻画“丽水陈国”字样现场图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陈某某在梵净山核心景点红云金顶排队登顶的过程中,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使用登山手杖随意刻画,无视他人劝阻执意刻划出“丽水陈国”字样,对文物和自然遗产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其行为被其他游客拍摄视频并上传至“抖音”短视频平台,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大量转发扩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履职亮点】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某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7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破解办案难题,全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向省博物馆、梵净山管理局、文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委托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委托浙江省当地人民检察院告知陈某某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前往广东省依法询问涉案视频发布者及其他见证人,依法扎实做好诉前准备工作,保障办案质效。
经调查查明:梵净山是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有着地球上同纬度保存最完好、最典型的原始森林,具有美学景观、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三大普遍价值,有“自然基因库”之美誉,被称为“地球和人类之宝”,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是贵州生态旅游最具特色的宝贵资源和靓丽名片。涉案的“梵净山金顶摩崖”属于核心景区,同时还是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陈某某违法刻划的行为,不仅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不可逆的价值损害,还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经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遂于2022年3月2日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裁定交由事发地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结合被告陈某某的认错态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当庭判决陈某某支付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25000元,共计123952.08元,并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2年4月18日,被告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开庭审理,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申请鉴定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案判决后,法检两院积极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向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梵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函》,基于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围绕如何加强梵净山自然遗产地保护、做好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梵净山保护工作合力三个方面提出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座谈中表示完全采纳建议并提出了系列举措。其中,梵管局联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了《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区域执法司法衔接工作规范(试行)》,并结合《梵净山执法协作和资源管理第四次联席会议纪要》制定了《梵净山执法协作和资源管理会商制度》,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次,在梵净山景区增设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2个、警示牌20个、监控摄像头2个,流动展播“梵净山刻字案”案例及视频。
【办案效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针对游客在景区随意刻划破坏世界自然遗产遗迹和文物的旅游不文明陋习及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第三方资质机构编制修复方案、专家评估惩罚性赔偿等方式确定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价值标准,协同审判机关向主管部门联合制发司法建议函,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保障《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有效实施,对依法革除旅游刻画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实现了对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文物、旅游文明秩序的综合保护,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该案得到权威媒体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法治宣传效果得到铜仁市委书记和省检察院检察长批示肯定。
案例3:
雷山县法院“双碳”巡回法庭宣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案
巡回宣判现场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日,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群众发现位于“白岩屋脚”山场的古楠木树蔸处遭到“切块”,受伤严重。被毁害的古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胸径为1.9米,胸围6米,树龄2600年,在当地被称为“古楠木王”。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相互邀约盗割楠木板料出售,流窜于剑河县南哨镇、台江县南宫镇等地,以切割楠木树块的方式盗取楠木,出售给罗某正、杨某永等被告人,再以邮寄的方式跨省转运出售至福建、广西等地。形成了盗、运、销、购的犯罪链条。被告人利用夜晚作案,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板200余块,蓄积达2.2893立方米,累计获利414700元。犯罪行为导致7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死亡,有2600年树龄“古楠木王”也惨遭被告人毒手,蔸部木材被盗割,树体遭到严重毁坏,奄奄一息。
【裁判结果】2023年4月12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双碳”巡回法庭在剑河县城关广场巡回宣判一起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发等11名被告人被以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判决11名被告人及4名附带民事被告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致死的楠木承担替代性修复,对受损坏的一株树年龄为2600年的“古楠木王”承担修复救助费用29万余元。此外,15人共同承担惩罚赔偿金15万余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陆某州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行为以及其在犯罪中作用等,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至10个月不同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同时,由于11名被告人以及4名附带民事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伤、死亡,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依法判决对毁害的生态进行替代性修复。判决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被告根据鉴定意见和有关部门修复方案,对于受到伤害的“古楠木王”进行恢复救治。
案例4:
阳某勇、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松桃自治县西溪堡锰矿系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企业,2020年10月31日,该地矿公司将西溪堡锰矿南矿段改建工程承包给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改建过程中由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维护和管理。2021年3月12日至18日,该锰矿出现故障未能正常运行,导致矿洞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沉淀池、淋溶池溢出,一级沉淀池左侧外溢水锰总含量达78.3㎎/L,淋溶池右侧外溢水中锰总含量76.9㎎/L,分别超标38.15和37.45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11.6739万元。
【裁判结果】江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污水未经处理直接从两侧溢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阳某勇、某建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对阳某勇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建筑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某地矿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购买11.6744万元碳减排量资金,用于替代性环境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3.347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中央环保督查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线索。松桃自治县是中国“锰三角”主矿区,涉锰企业集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技术标准难题,锰污染治理困难重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审判职能,在判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采取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环境污染替代性修复,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首次将碳汇认购融入锰污染环境治理中,为环境污染替代性修复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释放“碳汇红利”助力锰污染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 贵州法治报
编辑 常玥玥
二审 范良丽
三审 黄峰
标签:
相关新闻
保险时讯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